本堂堂章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名稱﹕定名為『宣道會基蔭堂』(以下簡稱本堂)英文名(KEI YAM ALLIANCE CHURCH)

第二條

本堂以事奉﹑敬拜三一真神,並以傳揚福音﹑領人歸主﹑牧養信徒﹑聯絡會友﹑完成耶穌基督託付之使命,並以榮耀基督為宗旨。

第三條

本堂以會友為主體,主權屬於會友,堂內一切措施,均取決於會友大會。

第四條

會友大會授權執事會執行堂內一切事務;如遇有半數或以上會友對執事會決定之事項有異議,則可召開特別會友大會。

第五條

本堂買賣﹑按揭物業,須由本堂議決通過;再經香港宣道會區聯會執行委員會接納,以區聯會名義買賣及按揭物業。物業契約由本堂保管,在未得本堂書面同意前,香港宣道會區聯會不得買賣及按揭物業。

第二章 信仰基礎

一、

信神是無限完全唯一真神;聖父﹑聖子﹑聖靈,三而為一 ; 同位﹑ 同權﹑同榮,永世無彊。

二、

信耶穌基督兼有真實之神人二性,因聖靈懷孕,藉童貞女馬利亞而生。死於十架,義者代替不義者,為世人之贖罪祭,使凡信者皆因其所言由死復生。升天在神右邊為信徒之大祭司,將來必重臨世上,設立國度,親自為王。

三、

信聖靈是三一神的第三位,受耶穌基督的差 遣而居於信徒心中為保惠師,領導信徒進入真理,使世人為罪﹑為義﹑為審判,自己責備自己。

四、

信全部新舊約聖經是由聖靈之默示而來,顯明神對於人類之一切旨意,是基督徒信仰與行為的唯一準則。(提後三章十六至十七節,彼後一章廿一節)

五、

信人原是按照神之形像而造,後因悖逆而墮落,身靈皆須經受死亡之痛苦,一切人類皆有罪性,與神的生命隔絕,只有藉主耶穌代贖之功,方能得救。

六、

信神已藉耶穌基督為一切人類成就救贖之工,凡接受者皆由聖靈重生,成為神的兒女。

七、

信耶穌基督兼有真實之神人二性,因聖靈懷孕,藉童貞女馬利亞而生。死於十架,義者代替不義者,為世人之贖罪祭,使凡信者皆因其所言由死復生。升天在神右邊為信徒之大祭司,將來必重臨世上,設立國度,親自為王。

八、

信耶穌基督的救贖,及其對心靈與肉體疾病的醫治。(雅各書第五章十四節)

九、

信教會是由一切相信耶穌基督的人組成,已被十架寶血所潔淨,並由聖靈重生,教會負有主所託付的使命,廣傳福音直至地極,並在真道上建立信徒。在社會中彰顯神的慈愛及公義。

十、

信義人與惡人之身體皆復活,義人復活進入永生,惡人復活受審判,進入永刑。

十一、

信耶穌基督必快再來,並且衪要在千禧年前親自顯現降臨。這重要的真理是信徒有福的盼望,鼓勵信徒過聖 潔的生活及忠心事奉。

第三章 禮儀

第一條

本堂禮儀有二

一、

浸禮-浸禮是表示悔改歸主與基督同死﹑同埋葬﹑同復活之意義,在神和人面前作見證之聖禮。

二、

聖餐-是紀念基督耶穌捨身流血救贖大功,並作為信徒自我省察,等候主再來之聖禮。凡已受浸之信徒,均應參加。

第四章 會友

第一條

一、

凡十六歲以上已接受耶穌基督為救主,而在本堂領受水禮者,皆為本堂會友。

二、

凡本堂聘請之傳道、牧師皆為本堂當然會友。如傳道、牧師離職,其在本堂之會藉則自然終止。

三、

所有會友均有選擇權,唯於一年內出席崇拜少於百分之七十或三十六次者,則暫停其選舉權。經常輪班工作者於一年內出席崇拜少於百分之六十或三十一次,則暫停其選舉權。

四、

會友被選作執事之基本條件:

♦ 年滿二十五歲。

♦ 受洗加入本堂或轉入本堂滿三年可被選做執事。

♦ 經常聚會及經常奉獻。

♦ 熱心事奉,積極投入本堂聖工。

五、

其他教會會友欲轉入本堂者,須由原屬教會函薦,如無法取得推薦者,須由本堂會友二人介紹,經本堂牧師、傳道、執事會商議認可後便得加入,成為本堂會友。

六、

會友如有被過犯所勝者,教會應以愛心勸勉、助其悔改歸正。如屢經勸誡而不改者,經會友大會通過後,得取其會藉並逐出本會。

七、

已被取消會籍而欲重新加入者,須正式申請,經牧師、傳道、執事會審查,認為滿意後,得由會友大會通過恢復其會籍。

八、

會友須持守主訓,謹慎言行,常赴聚會,樂意奉獻,參與聖工。

九、

會友若與本堂失去聯絡達兩年者,由牧師、傳道、執事會審查後,得提出向會友大會宣佈暫停其會籍。

十、

會友欲轉入其他教會者,得函執事會予以薦書。

第五章 職員、執事

第一條

一、

牧師或主任傳道 – 牧師或主任傳道為本堂堂主任,負責牧養信徒,傳揚真理,執行聖禮,規劃會務,推廣聖工。

二、

傳道 – 傳道與牧師一起處理堂內一切聖工。

三、

牧師與傳道的聖職年限,均以合約為準,彼等之聘用經執事會同意,方能生效。

四、

本堂若需幹事協助處理會務時,須由牧師或傳道向執事會提出。

五、

聖禮應由牧師或主任傳道主持。

六、

受薪職員經執事會決議後,由執事會副主席用教會名義聘任,期滿續聘與否,應在約期滿前三個月提出,經執事會決定。職員辭職時,亦須三個月前通知執事會。如有特殊情形經執事會通過解約則不在此限。

七、

執事會由本堂之牧師、傳道及執事(信徒領袖)組成。堂主任為當然執事會主席,其他職位如副主席、司庫、文書等應在執事會中執事互選出任,副主席必須曾任本堂執事。

八、

執事 – 是神教會之屬靈領袖,策劃及推行教會整體發展路線以達成教會之使命。

九、

執事會人數不少於四人(視需要而定),執事之選出,由執事會按第四章四之基本條件提名,並提交候選名單給會友,以投票方式選出。

十、

在被選出的執事候選人中,曾任執事人數必須佔半數或以上。

十一、

執事之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但不能超過三次。

十二、

若執事因特殊事故於任內提出辭職,須儘早以書面通知執事會,得其接納後方可生效。該執事之空缺可由其他執事兼任或按候補執事票數最高者當任。

十三、

執事會可按實際需要設立特別小組協助執事會執行會務。

十四、

本堂之職員、執事、必須得執事會授權方能代表本堂與外間訂立契約。

第六章 會友大會

第一條

一、

本堂在每年年初舉行會友大會,聽取過去一年的會務報告,通過新一年事工目標、財政預算及其他事宜。如遇執事改選的年度,則該年的下半年舉行會友大會,以選舉新一屆的執事。若有特別事故,得由牧師、傳道和執事會召開臨時會友大會通過決定。

二、

召開會友大會至少應有七日通知﹙此七日並不包括通知書送達或認為應送達之日,但包括所通知開會日期之日﹚。通知信應列明開會地點、日期、時間及議程。如通知信因意外漏寄或寄失,將不影響會友大會之法律權力。

三、

會友大會之法定人數為會友人數四分一。

四、

法定開會時間已屆後三十分鐘,而出席人數仍不足法定人數時,則須將會議押後至下週之同日、同時、同地再舉行,若再到法定時間之後半小時,出席人數仍不足法定人數時,則當時之出席人數可作為法定人數。

五、

執事會主席為會友大會當然主席,若執事會主席缺席,則由副主席代之,若原定時間已過十五分鐘而主席和副主席仍未出席,執事們可以選出一位執事擔任是次會議之主席。

六、

主席若徵得法定人數同意或與會者提議表決後,均可要求將會議押後,並另行擇定日期、時間、地點,但重開之會議只可商議未了之議程,會議之中斷期若為十天或以上者須重新通知會友開會,若中斷期不足十天,則不需再發通知

七、

會友要求用投票方法決定一提議時,投票方法將由此會議之主席決定,而投票之結果可作為該提議之決定。

八、

表決時若正反票數相等,主席有權要求再次表決或自己投決定性一票。

九、

在會友大會中每位與會的合法會友均有一票表決權。

第七章 執事會會議

第一條

一、

執事會主席乃執事會會議之當然主席。

二、

執事會主席可按需要召開或授權副主席召開定期或臨時會議,除特殊情形外,執事會會議之法定人數須有總人數之三分之二。會議之提案將以多數取決。遇正反方票數相等時,主席有權要求再行表決或作決定性之一票,召開執事會會議必須事前七日通知。

三、

一份由全體執事﹙在港或海外﹚所簽署之草案在法律上與循常手續召開之會議決定之提案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執事之罷絀與免職

第一條

一、

犯刑事案被判有罪者。

二、

已被證明心智不清者。

三、

已被證實離棄本堂信仰者。

四、

須經執事會一致通過後執行。

第九章 教會印鑑

第一條

一、

執事會將代教會製訂一印鑑,且負責保管。用此印鑑印於任何法律文件時,必須有兩名執事在場一同簽署方能生效。

二、

一切支票、本票、可兌票據、期票或其他可換現金文件,必須由執事會副主席、司庫及一位指定執事中之兩位簽署。

第十章 教會金錢

第一條

一、

本堂經費來源,乃信徒將神所託付之財物樂意奉獻主,以推行教會使命之工作。

二、

教會之錢財只能用於聖工,不能移作別用。

三、

本堂一切收支狀況,每月由司庫列表公佈,年終並將全年財務報告呈核數師後,與明年度的財政預算案一拼提交會友大會通過。

第十一章 教會賬目

第一條

一、

教會一切收支均須有清楚賬目列明,並依照本堂財務守則處理之。

二、

賬目須存放於教會辦事處或執事會認為更合適之地點,執事會成員得隨時審閱之。

第十二章 教會通告

第一條

一、

教會所發出之通告可以面交或郵寄會友之註冊地址或會友與教會之通訊地址,通告亦可以廣告方式印於香港出版之一份或多份中文報章。

二、

若通告方式為郵寄,而信封地址書寫正確,郵資已付,則在寄發後二十四小時,該通告可視為有效。若在中文報章刊登通告,則在刊登之日即為有效。

三、

若會友既無註冊地址,又未通知教會其通訊地址,則通告信可寄往教會辦事處,信封上寫明該會友收,此種通告與教會郵寄其人同樣有效。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一條

一、

本堂章如有未盡善處,得由執事會或半數以上會友以書面提出,交會友大會修改通過之。

二、

本堂章於主後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日經第一次會友大會通過。